*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1989年2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国务院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八年度公司的年检将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进行。凡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均应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将按国发(1989)11号文件规定重新予以审核。我局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开始受理此项工作,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结束。现将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有关的工作提纲及表格发给你们,请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司营业执照和全部营业证书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逐个进行审核,分别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报》上予以公告。
附件:
1988年度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提纲
一、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的步骤
(一)公司须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中直机关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公司需认真填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公司在申请年检和重新登记手续时,要认真填报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留、撤、并”清单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批准文件。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件材料
(一)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公司承担某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外,其它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