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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
 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83号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北京、天津、吉林、辽宁、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将其所属的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原各工程局和各工程局的子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处理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简称百含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企业职工还需按1∶1比例配股。同时,总公司系统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将各工程局和各工程局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层层上划,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本金,由此涉及到总公司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为支持国有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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