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署税发[2002]1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监[1994]579号)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