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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外经贸部党组,并抄送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时,应及时向外经贸部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应在报送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审计组应当认真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被采纳的意见,应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外经贸部党组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未被采纳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接任领导干部的意见,同时抄送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下发《审计意见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审计意见书》中揭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人事部门应当将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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