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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听取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向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并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提交审计组。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内部规章,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资料不完整或者以各种形式不配合甚至阻挠审计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对所提供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驻之日,主持召开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各项工作进行述职。述职报告会结束后,主持召开中层以上干部民主评议会,由中层以上干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进行评议。审计组成员应当列席述职报告会和民主评议会。在召开民主评议会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组通过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书面或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审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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