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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审计。
  第八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要与受托的中介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后提出意见,报请外经贸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外经贸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外经贸部内部审计机构出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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