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2001]684号 2001年12月12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单位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外经贸部直属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外经贸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外经贸部代为管理的商会、协会、学会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外经贸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