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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工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      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
  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欧洲、马耳他
  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
  二类地区
  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
  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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