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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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