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 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