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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
 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336号 2001年12月20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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