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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国税发[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的时间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通知所管辖区内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5日前,持国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新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税务机关重新设定的代码
  二、关于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
  个体加油站在新税务登记代码由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税务登记代码的前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至4位为地市代码,5至6位为县(市)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的后面为9位组织机构代码。
  个体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对单个个体户在同一县(市)区开设多个个体加油站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一)对统一纳税的个体加油站,办理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为其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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