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款数,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付代征或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从2002年7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税款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据此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填报手续费领款申请单,并附实际代征代扣税款的有关申报或结报证明材料。
附件: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附件一: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 号
票证数量单位: 份(枚)
结报期限: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税款金额单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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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报单位 │ │ 代码 │ │
│(人)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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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 │字别│起止号码 │期初结存数│本期领取数│本期│ 本期实征税款│本期│本期│本期│期末│
│名称 │ │ │ │ │填用├──┬──┬──┤作废│损失│停用│结存│
│ │ │ │ │ │数 │税种│品目│金额│数 │数 │上缴│数 │
│ │ │ │ │ │ │ │名称│ │ │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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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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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代扣人自行缴纳代征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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