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享优拆船企业购买的进口废船须在本企业所属拆船场地拆解。
(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作他用及少量拆解后转卖他人的废船,必须重新向海关申报,不享受退税政策。如己退税必须按规定及时退回中央金库。
(十二)进口废船如作为仓储、旅游、水上宾馆等设施,须经国家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船检部门及当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拆船协会备案。
(十三)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及合理利用的原则,享优拆船企业对丧失原船功能,且无动力的部分船体、船底改装成浮吊、趸船、浮船坞等进行综合利用是允许的,并允许船上设备及部分船体、船底整体销售,但部分船底、船体不得超过全船重量的40%。
(十四)购进的废船中,有许多设备,如:主机、辅机、各种泵阀类、无线、有线通讯设施、卫星导航、各种车床、吊装设备、备品备件以及彩电、冰箱等,都是造船时必备的设施,购买废船时是不另行计价的。为增加拆船效益,各拆船厂要充分合理利用这些物资。不能利用的作为废钢铁处理。
(十五)进口废船货舱里不得夹带货物。燃油箱里有一定数量的剩余燃油是允许的,但剩余燃油不得超过油柜总容量的30%或七天主机用油量、十天辅机用油量。
(十六)为避免享优拆船企业之间竞抬废船价格,成立广东、江苏、北方三个船价协调小组,中国拆船协会负责总协调。
(十七)享优拆船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时,须向协会提供如下文件:
1.进口废船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4.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5.进口废船退税申请表(见表样)一份。
(十八)享优拆船企业应定期向中国拆船协会填报有关报表,即:每月五日前填报上月本企业的废船进口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季首月十日前填报本企业上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报上年本企业汇总的拆船情况统计报表(表样同季度报表)及本年拆解计划,报表应填报及时、真实。
第五条 中国拆船协会每年对拆船企业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六条 享优拆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听劝阻、不改进者,由协会提交财政部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一)假借联营、承包或其他方式将进口废船转到非享优企业或个人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