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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享受废船
 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财税[2002]67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1号),现将2002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对经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符合《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附件1)的拆船企业(附件2),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按照财税[2001]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附件:1.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
  2.2002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附件1:  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18日 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拆船企业,防止污染环境,搞好拆船生产和更好地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废船进口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行业内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以下简称“享优拆船企业”)的自律性规定,是自我约束的基础。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拆船企业必须有正式的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和拆船场地的土地证书。
  (二)拆船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具有以下生产规模:
  1.截至2001年底,多年连续拆船,累计拆船数量达到20万轻吨左右;
  2.现有年拆解能力5万轻吨以上(含5万轻吨);
  3.拆船场地至少2万平米左右;
  (三)有拆解码头、船坞或滩涂,不得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拆船场地,己经设置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保措施,不能按期、按要求完善的应予停、关或搬迁。拆船场地应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且具备口岸查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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