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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设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设立“加工
 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署办函[2001]309号 2001年11月1日)


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交通部水运司、信息产业部经运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外经贸部外贸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行司和国家经贸委所归口管理的石化、轻工、纺织、机械、钢铁、有色、建材工业协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署办发[2001]87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决定设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有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审议、修改、复议工作,其人员组成及机构设置等详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办事规则》。

附件: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办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保证制定的单耗标准科学、准确和权威,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成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定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二)负责修改已颁布执行的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负责复议有争议的全国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审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审定委员会受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海关总署关税司管理和指导;
  (三)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和特邀代表及秘书处组成;
  (四)审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任期1年。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主任
  由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海关总署关税司主要司领导担任;
  (二)副主任
  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组长担任;
  (三)常务委员
  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成员、联络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和特邀委员担任;
  (四)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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