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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执行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
 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6号 2001年8月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经贸委(经委)、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87号发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免领许可证件的内销边角料和节余料件,海关要严格审价归类,加强监管。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规定内销副产品价格占所有制成品总价的比例,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和提供的有关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将核准、核销情况书面报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工贸易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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