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器材、
设施配备情况检查结果通报》的通知
(教体厅[1991]6号 1991年2月25日)
现将《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情况检查结果通报》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改进工作。
按照国家或各地制订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本地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改善办学条件中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在5至10年内,使本地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逐步配齐。
《通报》中提及的尚未上报有关材料以及上报材料不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于1991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补报我委。
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情况检查结果通报
国家教委办公厅于1990年4月发出通知,拟对各地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截至1991年2月9日止,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报来了有关材料;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西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按要求报来材料。
现将19省(区、市)上报的材料归纳通报如下:
一、关于制订和执行中
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标准)情况
多数省(区、市)制订了本地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标准),其中北京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三类配备标准,即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较高标准,实行“分层要求、逐步配齐”的办法;部分省同时执行国家教委制订的《配备目录》和本省的配备标准,如河北、黑龙江两省,将国家教委的《配备目录》作为上限标准,要求条件较好的中小学达到,本省的标准作为下限,要求所有的中小学都要达到;再如浙江、安徽两省,则以城、乡划类,要求城镇中小学按国家教委的《配备目录》达标,乡村中小学按本省标准达标;四川省以学段划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执行本省的标准,高级中学和完中执行国家教委的《配备目录》;少数省、区(如甘肃、宁夏)转发了国家教委的《配备目录》,并要求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订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
吉林省执行国家教委的《配备目录》。
二、各地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