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治理整顿中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教计[1990]035号 1990年4月21日)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进行高等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务院《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学校进行充实整顿。这些工作涉及到一些政策性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审批问题
治理整顿期间,国家严格控制普通高等学校数量的增长。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不再增加,国家教委原则上不再审批增设新的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升格,原则上也不再批准,鼓励各学校、各专业在所在层次上办出特色和水平。对少数地区和部门为调整学校的布局结构、提高办学效益、解决急需人才培养等特殊问题,确实需新建个别高等学校的,应按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以一个省或部门为单位,现有高等学校的校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2.申请设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即使确实需要且具备办学条件,也必须采取措施,先撤销不合格的学校或调整、合并布局不合理、需求相对较小、效益不高的学校,以保证设置新校之后,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校数只能减少,不再增加。
3.设置个别新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工作,宜在治理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之后进行。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审批设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
4.要进一步完善院校审批程序。国家教委要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审批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批建议,然后再由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设置新的成人高等学校问题,也按此原则办理。
二、关于高等学校的联合问题
高等学校的联合(合并)有利于集中人、财、物力,有利于合理调整学校的布局和结构,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也有利于促进院校充实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支持并鼓励地方和部门为达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高等学校的联合工作。
1.主要为一个地区服务的普通高等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进行实质性联合之后,应保留一个校名,一般不采取“一所学校、几块牌子”的办法。实行一所学校多种功能,仍可按规定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并执行成人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2.不同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后,只要其承担的任务不变,其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也不改变。例如,师专同其它高等学校联合,只要其培养师资的职能不变,原来享受的提前招生、师范补助专款等各项优惠政策,仍可继续执行。其他科类院校,如农、林、医、财经、政法等,也照此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