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 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4.5.4 交流电源线路不得与直流工作地线紧贴平行敷设。
4.6 施工验收
4.6.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1.1~4.5.4的规定。
4.6.2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4.6.2.1 竣工图;
4.6.2.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6.2.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6.3 所有电气装置、导线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4.6.4 填写验收记录。
五、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
5.1.2 消防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
5.1.3 消防工程所采用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确认合格的产品。
5.1.4 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经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方可施工。
5.1.5 消防工程应经有关部门验收。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线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5.2.2 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探测器的底座安装应牢固,其接线端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焊接时不得使用腐蚀性助焊剂;
5.2.2.2 明装的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房间的门口处;
5.2.2.3 应先安装底座,探测器在调试前安装。
5.2.3 引入联动控制设备的线路,若经接线盒连接则应用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应与被联动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固定。
5.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通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5.2.4.1 检查自动报警设备,其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全;
5.2.4.2 检查系统线路,如发现开路、短路、虚焊等应予排除,保证线路准确无误;
5.2.4.3 火灾报警装置必须通电检查,无故障后方可接入报警系统。
5.3 自动灭火系统
5.3.1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安装前管道和接头内应无异物;
5.3.1.2 管道必须可靠地支撑和固定;
5.3.1.3 固定管道支架间距应符合表5.3.1要求;
5.3.1.4 阀门等附加负荷的地方应附加支撑;
5.3.1.5 管道、法兰的焊接应符合《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5.3.1.6 输送二氧化碳灭火药剂管道中三通管件的两个出口安装后应保持水平;
5.3.1.7 管道、吊架和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均匀涂漆;
5.3.1.8 管道应良好接地。
表5.3.1 管道支架间距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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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直径(mm) | 支架安装间距最大值(m) |
|----------------|----------------|
| 15 | 1.5 |
| 20 | 1.8 |
| 25 | 2.1 |
| 32 | 2.4 |
| 40 | 2.7 |
| 50 | 3.4 |
| 65 | 3.6 |
| 80 | 3.9 |
| 100 | 4.3 |
-----------------------------------
5.3.2 管道安装后、喷嘴安装前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彻底吹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