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失效]

  第6.1.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展、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6.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6.1.5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第6.1.7条 当采用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6.1.10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置。
  第6.1.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6.1.13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6.1.14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6.1.15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1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1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6.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
|  眩光限制等级  |   眩光程度   |      适用场所    |
|----------|----------|--------------|
|    Ⅰ     |   无眩光    |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
|----------|----------|--------------|
|    Ⅱ     |   有轻微眩光  |  第一类辅助房间     |
|----------|----------|--------------|
|    Ⅲ     |   有眩光感觉  |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