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条 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第二节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第3.2.1条 主机房内的噪声,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第3.2.2条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时,不应大于126dB。
第3.2.3条 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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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 。
第3.2.5条 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6条 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第四章 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机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第4.1.2条 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宜为2.4~3.0m。
第4.1.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楼板荷载可按5.0~7.5kN/平方米设计。
第4.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4.1.5条 主机房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技术竖井。
第4.1.6条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4.1.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4.1.8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各门的尺寸均应保证设备运输方便。
第二节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设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部门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第4.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第4.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员出入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应更衣换鞋。
第4.2.4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更衣换鞋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平方米计算。
当无条件单独设更衣换鞋间时,可将换鞋、更衣柜设于机房入口处。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4.3.2条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第4.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4.3.4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