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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第十一条 未经局方许可,不得利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号线资源作为一般用户交换机、寻呼机、信息台的中继线使用。

第四章 收费规定、费用的结付和计费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规定按照电信总局《关于集中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的结付
  1.用户签订协议后首次装机的,应一次性交纳初装费,若需预留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标准收取。
  2.通信费由用户单位统一交纳,并由登记单位在装机登记表上注明。
  3.根据用户要求,可每月向用户提供有关费用单据。
  4.资产属于局方的,用户单位要求代维内部用户线路及装移机用户终端设备,双方应签订合同,局方承担代维费用及付给装移机工料费(或工料费由代维单位收取)。
  5.原单位一般用户交换机的机线设备,局方仍能使用的,可折价收购,资产归局方。
  6.用户终端立即计费设备与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计费数据出现误差时,应以局方数据为准,误差超过正常范围,局方应主动查找原因,如由于局方原因造成的,应退回多收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计费要求
  根据业务需求对使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用户,应可提供以下计费功能要求。
  1.可实现将一个用户群的话费记录在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上,即实现对第三方用户计费,计费话单应包括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及计费用户号码。
  2.可实现主叫计费。
  3.对于主叫前转业务,实现分段计费。
  4.应具有立即计费功能。
  5.群外呼叫应具有计费及复式计次功能,群内呼叫采用复式计次方式。
  6.应能实现同一集中式用交换机有多种不同的费率。
  7.可以设置全费、减费、半费及免费等。
  8.可以设置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日期费率不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目前暂不具备开放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局,可以采取模块局或联合建设端局的方式,先让用户进入邮电公网,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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