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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内控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能够适应兼业代理人远程代理出单的要求;
  四、必须与兼业代理人联网,并实现在线核保;
  五、最近三年内没有违规的记录;
  六、北京保监办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出单的兼业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北京保监办批准,具有保险代理资格;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用社、邮局等机构,或北京保监办特别批准的其他兼业代理机构;
  三、能够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没有违规的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北京保监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应当提交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
  一、对拟代理出单兼业代理人的考察材料;
  二、拟委托出单的业务范围;
  三、兼业代理人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情况;
  四、代理出单操作流程、管理制度、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说明和保险单证领用管理办法;
  五、确保保费收入安全的财务管理办法;
  六、总公司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北京保监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核准代理出单的兼业代理人,我办将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上注明代理出单的权限。代理出单的年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分公司(营业总部)根据兼业代理人业务、管理情况重新向我办申报代理出单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我办将加盖代理出单展期的印章,否则视同代理出单权限的终止。
  第十条 兼业代理人远程出单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个人业务,并需经北京保监办批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确保对兼业代理人远程出单的保险业务实施核保。
  第十二条 分公司(营业总部)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出单兼业代理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兼业代理人保险单证领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保险业务单证领取、使用、登记、回收、核销等环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兼业代理人的保费收取,以确保保费安全。各保险公司必须为远程出单的兼业代理人开立专门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该账户兼业代理人只能入账,不能支出。对于现金形式支付的保费,兼业代理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该账户结清。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兼业代理人,保险公司应禁止该代理人再一次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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