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
代理人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0]98号)
在京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营业总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营业的保险公司分公司、营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是指兼业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经保险公司核保确认后,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公司填具保险单证的业务操作方式。
第四条 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须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险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北京保监办的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允许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
第五条 保险公司拟委托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须由其分公司(营业总部)报经总公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保监办提出申请。
第六条 保险公司申报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