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2000]96号 2000年6月15日)
各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状况,经研究,决定将《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月报表须于次月3日内上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年报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