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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
 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53号 2000年8月24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我会统一印制了新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现就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尽快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和各保险公司联系,掌握需要补发或换发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数量,直接向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订购两证,并携带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的《证书领取通知单》到该厂领取证书。
  二、各保监办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发放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展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各保险公司到当地保监办领取,由保险公司向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
  四、各保监办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如发现向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的,要对公司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证书的印制费用由各保监办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单独结算,列入派出机构费用;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六、在没有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省市,待当地保监办成立后统一补发、换发。
  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魏传禄
  联系电话:(010)63543596、6352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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