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8年12月4日 财经字[1998]28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从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中提取,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移动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交换机和基站的研究与开发;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批准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按两种方式使用,一是作为无偿拨款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单位,二是作为周转借款有偿借给研究开发单位使用。
专项资金周转借款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从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从市话初装基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随同市话初装基金一并拨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用款金额及方式,包括有偿使用部分的还款计划;
4.配套资金的筹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预算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并停止或推迟拨付有关拨款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