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177号 2000年9月10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保证深圳市试点推行智能保险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管理,推动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证(以下简称“保险证”)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依据保险单和批单等单证所列内容出具的、用于证明被保险人已投保相关机动车辆保险险别的凭证。
保险证分为智能保险证和普通保险证两种。智能保险证是指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制作的保险证,普通保险证是指采用纸张等材料制作的保险证。
第三条 智能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规定和修改;普通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规定和修改。
第四条 保险证由保监会监制,并采用一车一证制,不得采用主副证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