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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2000]45号 2000年8月24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办法》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公司使用未经监管部门制订或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
  二、请各公司于9月1日前将授权分公司的名单及授权书上报我部备案。授权范围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授权分公司限于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深圳市分公司;
  (二)其他公司授权分公司限于省会城市(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三)未在总公司注册地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可授权营业总部比照前款规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报备。
  三、请各公司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于9月1日前将指定的法律责任人的有关资料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认定资格。
  四、请各公司根据《办法》八条的分类方式对1998年11月以后报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进行清理、分类、建档。保监会将在适当时间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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