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失效]

  三、全国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后,应当维护其严肃性,一般不应做大的变动。国家任务计划,原则上要按计划执行;委托培养和自费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省、部级政府核准,并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
  增加招生指标涉及到的有关经费和学生毕业去向等问题,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部门统筹负责。
  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备和学校发展及约束机制的逐渐形成,学校在事业发展方面应有更多的自主权,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在目前条件下,招生计划的编制和调节方案可由学校提出,但审定权应集中在省、部一级,不宜层层下放。
  五、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要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简政放权,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综合运用计划规划、政策法规、统计信息、评估监督、财政拨款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招生计划宏观调控机制。今后,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握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方针、政策,审查办学条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切实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质量和规格,防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发生混乱。
  六、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审查普通高校的办学资格。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高等学校,均不具备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基本办学条件太差的现有高等学校也不能安排招生。国家教委在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国家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最低要求将逐年提高,直至达到国家颁布的设置标准,并据此审核普通高校的招生资格和年度招生规模。
  七、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高校的办学潜力。各高等学校均不能自行决定举办校外班。对于已经办的校外班,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继续进行调整、收缩。少数经济比较发达、教育事业发展快,且高校内涵发展潜力不大的省市,可以试办校外班,但必须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提出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校外班一般不得跨省区招生。
  八、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新生录取工作必须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凡未参加统一招生,未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的学生,一律不能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