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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
 (教计[1993]56号 1993年4月14日)


  为贯彻十四大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全国高教会议确定的改革措施,逐步完善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机制,保证高教事业积极、健康发展,现对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科技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人才。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属调节性计划,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生源质量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安排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重。
  二、近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每年由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提出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在国家宏观计划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生源质量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在审核所属高等学校提出的学校招生计划安排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省、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地方高校招生计划由省级政府确定,报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审核;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任务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审定,调节性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审核。中央部属高等学校为地方经济服务,接受地方委托招生,应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列入中央部属高校的招生计划。经上下结合审核的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都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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