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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科本科专业目录

  三、本《目录》主要是在高等工业学校现设的工科本科专业的基础上修订的,同时考虑了其它类型高等学校(如农林、医药院校)现设的大部分工科本科专业,只有少数工科与其它科类(如理科、文科、财经等)交叉的本科专业和其它类型高等学校设置的少数工科本科专业没有完全包括在内,有待以后逐步补充、完善。因此,本《目录》目前首先在高等工业学校中试行,其它类型高等学校参照试行。
  四、本《目录》公布后,对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各普通高等工业学校现设的工科本科专业的名称要进行一次整理。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相同的继续使用;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不相同的应当改为《对照表》中的相应名称,个别专业如拟选用《目录》中列有的相近专业的名称,应当申述理由。各校应将整理后的本校全部工科本科专业名称按统一格式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于1984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各校全部工科本科专业名称报教育部审批(报表格式和具体办法另发)。
  五、从1985年秋季起,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普通高等工业学校的工科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1984年秋季以前(含1984年秋季)入学的历届在校工科本科生的专业名称也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某些专业改变名称确有困难时,学生也可按招生时的原专业名称毕业。
  六、拓宽专业业务范围,加强共同学科基础,增强人才适应性的关键是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认真修订工科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育部拟组织制订《高等工业学校修订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规定》工作,并与有关部委配合修订出若干专业的参考性教学计划。其它工科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部委、各院校自行修订。通过修订教学计划,进一步明确各专业的培养规格、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以及知识、能力要求,修改完善《简介》。这次修订专业目录,对专业分类和归类作了一些调整,原有各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的领导和归属关系暂时不变,有的要逐步作必要的调整。
  七、专业名称统一后,同一名称的专业,对于不同学校来说,在保证基本规格和共同学科基础的前提下,应当努力办出特色。某些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在专业训练阶段,可以适当划分若干选课组,但这些选课组不是“专门化”,不能作为毕业分配的依据。在毕业生分配制度没有进行较大的改革以前,由教育部与国家计委共同确定某些学校的少数专业在毕业生分配时可在专业名称后面加括弧注明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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