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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是设置、调整理科本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人才预测,制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简介》(以下简称《专业简介》)和《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专业名称对照表》(以下简称《专业名称对照表》)是《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专业目录》、《专业简介》及《专业名称对照表》公布后,将对全国综合大学的现设理科本科专业进行一次整理。具体办法如下:现设专业名称与《专业目录》相同的可继续使用;与《专业目录》中名称不同的应改为《专业名称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个别专业如拟改用《专业目录》中列有的相近专业名称,需申明理由。各校应将整理后的理科专业名称,按统一格式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理科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报表和具体办法另发)。
  三、自1988年秋季起,全国综合大学的理科本科专业必须按照整理后的名称招生。1987年及以前的历届在校理科本科生所学的专业,其名称尽可能改为整理后的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适当调整。通过委托办学或联合办学形式所办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或个别专业改变名称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使用原专业名称直至学生毕业。
  四、《专业目录》发布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凡需增设、合并专业或改变专业名称,应以《专业目录》为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要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在《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如有关学校确有需要增设《专业目录》外专业,应从严掌握,并遵循本科专业划分原则,进行详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并附论证报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审批,一般应先试办。
  五、根据《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的要求,进一步修订理科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是《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对现设专业的整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制订各专业的基本业务规格和教学要求,各校将根据专业的基本业务规格和教学要求及有关教学文件,各自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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