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和《简介》是设置、调整医学、药学各本科专业,培养医药各科高级专门人才,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和毕业生分配的主要依据,是高等医药专业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对照表》具体说明变更前后各专业的对应名称,是在《目录》实施过程中,进行专业整理和调整的重要参考文件。
本《目录》、《简介》和《对照表》公布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本校现设的医药本科专业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相同的,继续使用;与《目录》不同的,应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各校应将整理后的医药本科专业名称,按统一格式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全部医药本科专业名称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报表格式和具体办法另发。
二、自1988年秋季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医药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1987年及以前的历届在校医药本科生所在专业的名称,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专业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通过委托办学或联合办学形式所办的《目录》外本科专业,或个别名称改变确有困难的专业,经专门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学生亦可按原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
三、列入本《目录》的试办专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首先在个别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试办。所有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提出书面的试办总结报告;提出试办专业转正,或继续试办,或停办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四、本《目录》实施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新设医药本科专业的名称应以《目录》为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要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审批。
本《目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有关学校认为确有需要增设《目录》外专业,应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并遵循专业划分及设置的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详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由计划新设专业的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按专业设置规定申报,并附论证报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审批。经批准的新增《目录》外专业,将暂列为试办专业。
五、同一名称的专业,对于各校来说,应在保证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优势和所在地区的特点,努力办出各自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