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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160号 2000年6月16日)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地区从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
  二、同意你办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基础上调整个别车辆种类费率的意见,即:营业六座(1类)以下客车车辆损失险费率降低20%,维持现行费率1.6%的标准;六座以下客车、六座旅行车(如昌河、松花江)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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