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160号 2000年6月16日)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地区从7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
二、同意你办关于在《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基础上调整个别车辆种类费率的意见,即:营业六座(1类)以下客车车辆损失险费率降低20%,维持现行费率1.6%的标准;六座以下客车、六座旅行车(如昌河、松花江)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