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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深圳市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2000]23号 2000年6月8日)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深圳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请示》(深保同[20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至少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新机动车辆,给予总保险费10%以内的下浮权限,由你会视市场的情况确定具体下浮幅度后,报保监会备案。但投保后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时,应补交未退保险别优惠部分的保险费。
  二、中国保监会在深圳市的派出机构成立后,本授权自动转至该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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