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2.一律用红芯圆珠笔评阅记分,评卷教师不得带其它笔入评卷点。
  3.记分要准确、工整。
  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
  4.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5.复查教师对已评试卷逐份认真进行复查,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原评卷教师协商解决,意见不能统一时,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决。
  6.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的小题分和全卷的各题分全面复核。
  7.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8.评卷教师、复查教师、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9.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有《考生违纪情况记录单》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记录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10.评卷结束前,评卷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对评卷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各评卷点派评卷检查组。
  第五十三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1.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
  2.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3.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整无损。
  4.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泄露评卷、统分情况。
  5.不查询考生成绩,不收集、整理有关试题及评卷、分数的资料、数据。
  6.不将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及答卷带出工作场地。
  7.不自立评分标准。
  8.不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9.不私拆密封答卷册,不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
  第五十四条 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考试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考生答卷应保存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高考成绩统计分析,对考试质量和考生水平作出科学评价,为高考命题和中学教学提供反馈信息。
  第五十六条 统计分析方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