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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和地方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安排昼夜值班。
  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考生未能及时参加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在7月15日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补考时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补考管理规则与正式考试相同。
  第四十七条 对报考外语院校或者系科(专业)的考生,应进行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是高考的组成部分。口试试题的命制、分发、接送、保管和口试均应按高考的规则进行。
  外语口试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命制。

第六章 评卷

  第四十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十九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分学科设评卷点。
  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1.领导和组织本评卷点的评卷工作。
  2.在学习、掌握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执行细则。
  3.掌握、检查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含评分执行细则,下同)的情况,纠正执行统一评分标准的偏差。
  4.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进行一至两天的试评,使每个评卷教师熟练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
  5.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
  6.对试题作定性分析(包括对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十条 评卷教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聘请,以高等学校教师为主。评卷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水平较高。
  3.遵守纪律。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5.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第五十一条 评卷要求如下:
  1.作文和论述题由二人分别评阅,在一定幅度内取二个分数的平均数,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
  其它题目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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