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核对考生姓名、考号、照片。
5.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制止其他人进入考室。
6.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填写《考生违纪情况记录单》。
7.收集、清理、装订、密封考生答卷。
监考员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室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不念题或者解释试题内容,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者延长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把试卷带出考室。
第三十五条 考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监考员做好考室外的监督和为考生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或者考点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进入考室时,只能携带必须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不准带入计算尺、计算器或者书包、资料等。
2.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
3.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4.只能用蓝、黑色墨水(芯)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
5.不准在试卷密封线内或者草稿纸上答题。
6.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室。
7.保持考室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不准喧哗,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室,不准在考室外逗留或者谈论。
8.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依次退出考室,不准带走试卷、草稿纸。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程序如下:
1.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员向主考(副主考)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考室。
2.开考前15分钟,主考(副主考)发出考生进入考室的信号。
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对号入座。
考生坐定后,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