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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新监制单证启用后,除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外的各类旧空白监制单证必须全部收回,确保空白监制单证不流失。收回的各类旧空白监制单证经清点、核对、销号,汇总至各公司的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清点、核对、销号后,报省级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或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销毁。销毁工作必须在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或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下于9月1日前进行完毕。
  (三)由于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调整为A、B、C三类,各总公司必须重新制定定额保单的流水号编号办法,确保三类单证的流水号不重复。
  (四)各公司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监会指定的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厂家,直接与印制厂家联系,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以总公司为单位与印制厂家签订协议,制定车险监制单证流水号编号办法。流水号编号办法和印制协议须一式四份,一份公司自存、一份印制厂家留存、一份报中国保监会、一份报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保监办尚未设立的报保监办筹备组,尚无筹备组的待筹备组组建后及时补报。下同)。
  2.各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授权本系统各省级机构直接与印制厂家安排印制计划。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流水号编号办法,将印制计划一式三份,分别报总公司、省级机构所在地保监办,抄送印制厂家。总公司按季度汇总省级机构印制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
  3.各总公司确定本系统各分支机构车险监制单证的印制厂家。在同一地区,同一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厂家印制车险监制单证。各总公司应将本系统确定的车险监制单证承印厂家报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备案。
  (五)对承印厂家的要求
  1.严格遵守印制协议,保证车险监制单证的印制质量和统一标准,确保印制和发送安全。
  2.将承印的各公司省级机构的各种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省级机构所在地保监办备案;深圳地区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深圳保监办备案;各公司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保监会备案。
  3.按日历年度将每半年的车险监制单证印制情况报保监会。
  4.印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
  四、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单证管理,对违反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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