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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
 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53号 2000年4月3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上海证券印制厂: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险监制单证的管理和印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调整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执行新条款,定额保单由现行的一类单证调整为A、B、C三类(单证样式见附件),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明示告知”栏中加入第1项“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其他项目编号依次顺延,原第2项改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三)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格式不变。
  (四)深圳市各类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格式、条款不变。
  二、车险监制单证承印范围的调整
  经保监会研究确定,2000年4月1日以后,具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承印资格的印制厂家为:
  (一)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0号
  邮编:100054
  电话:(010)63543596
  (二)上海证券印制厂
  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10楼(中联大厦)
  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2490
  三、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2000年5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7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除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外,新监制单证启用后,原监制单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各公司应及时安排印制计划,确保新单证的如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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