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一切险中“提货不着”险条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产[2000]6号 2000年3月13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提货不着”险条款解释的请示》(太保[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对于“提货不着险”作出了“整件提货不着必须是没有原因,没有踪迹提货不着”的解释,但该解释的内容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表述,因此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展业、理赔工作的参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