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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失效]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
  第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招生委员会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担任。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第二十一条 考场必须设在县以上。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每年7月7、8、9日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文史(含外语)类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
  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
  上述两类的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不应限语种。
  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应进行口试。
  语文、数学满分为120分,生物满分为70分,其他各科满分为100分。数学(理工农医类)、物理、化学、生物将按中学教学的较高要求增加若干附加题,生物附加题为5分,其他各科附加题为10分,不计入总分,但重点高等学校录取时应适当参考。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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