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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失效]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四)中学在校生;
  (五)上一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
  (六)因触犯刑律而被起诉或正在服刑的。
  第十三条 报名地点:
  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其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点及户口所在地点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就地报名,参加考试。试卷由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四条 一般应在报名阶段填报志愿。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其他系(科)、专业。报考科技外语专业和体育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农医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录取工作的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办法,设计考生志愿表,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第四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十五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十六条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未参加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由乡、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考生的直系亲属(指父母或抚养者)或主要社会关系(指与考生在政治思想、经济上有直接联系者)有重大问题的,应附调查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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