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境内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的再投资),投资单位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的;
2.部分投资来自境外,部分投资来自境内的(包括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的再投资),境内投资单位占境内总投资的15%以上的。
项目投资全部来自境外的,各保险公司均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该项业务;
(二)保险标的为同一法人的统括保单业务
保险标的坐落在不同地区,同一法人机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系统行业、企业)所拥有的,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统一承保:
1.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以统括保单形式统一承保;
2.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区域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公司均可以以统括保单形式进行承保。
五、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不得以异地共保或异地承保,也不得以统括保单的方式进行承保。
本通知中保险金额及保费收入的计算,不包含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保险。
六、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但被选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投保人所需保险业务的经营权。
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本通知规定的以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特殊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八、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核算时,须按地域分别核算,应分地区(一般按省级行政区域)将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收入等明细数及合计数列示于保单中。各公司在办理异地业务时,应执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费率并符合保险监管要求。
九、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共保、大型项目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的监管工作。各保险公司在进行共保、大型项目的异地承保以及统括保单承保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关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十、保险公司经营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异地业务的,需具备一年以上的营业经险,且近一年内无严重违规行为,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异地展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保险公司提供的异地层业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