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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1.共保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保险金额、保费收入等;
  2.共保承保人名称、基本情况,并指定出单公司;
  3.各共保承保人的份额;
  4.各共保承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5.财务运作的方式;
  6.大型工程项目应提供国家有部门的审批件;
  7.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再保险公司可以参加共保集团,但不能作为出单公司。
  (一)共保承保人全部为异地的共保
  该共保的保险标的只能为大型工程项目和特殊风险的保险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是指在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且年保费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特殊风险是指航空航天险、石油及钻井平台保险、能源险、核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险种。
  (二)共保人部分为异地的共保
  这种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部分共保人经营区域内,其他共保承保人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的共保。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当地每个共保承保人所占的份额不得低于20%(以共保集团方式共保的除外)。
  大型工程项目和特殊风险的共保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办理。
  对保险责任超过法定分保申报限额的共保业务,应由出单公司在出单时统一申报。
  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或业务经营部门)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共保。
  三、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
  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其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可以异地承保,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异地承保。
  (二)保险机构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
  2.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
  四、关于统括保单的规定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统括保单业务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其他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出具统括保单。
  (一)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列入国家计划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且投资单位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由主要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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