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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
 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0]15号 2000年2月4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
  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
  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的方式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共保。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共保集团的成立及其章程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共保集团章程或者共保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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