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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
 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86]教学字044号 1986年12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了便于普通高等学校接收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须具有相应年级的同等学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无精神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二、申请时间、程序及证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将申请书函寄学校,并提供学历证件和健康证明。学校对申请者的证件进行审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者发出“准考证”,并通知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
  三、考试
  申请进修者,由学校按各自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申请插班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考试科目和内容由学校视申请者要求插入的系科专业和年级而定。除考试中国语文以确定能否进行正常学习外,须考试插入年级前一年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插班生只能插入二年级以上、最高学年以下各年级。
  申请旁听者,由学校考察申请人的学识程度,以确定是否具有旁听能力。
  四、录取
  高等学校可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本着与国内(内地)考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录取。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按学校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被录取的华侨和港澳等地区的学生,须持有有效的原居住地的居留身份证件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后,由学校或学生本人持新生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六、教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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