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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保监发[2000]213号 2000年11月6日)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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